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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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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2006,2006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莘建东路198弄17号101
  • 姓名: 周立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压力容器许可证办理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17-07-28
  • 阅读量:16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 关键词:上海浪鼎企业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压力容器许可证办理,人事社保代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压力容器许可证办理详细内容

    审查与决定

    *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压力容器许可证办理 由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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