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申请进入共享系统的操作程序
(一)自愿选择纳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表》(附件一),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对批准同意进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分局向申请单位发出《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二)。
(四)纳税人收到《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后,持该通知书,向以下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1.按要求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三);
2.向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购买金税卡、IC卡和签定《委托维护服务协议书》;
3.到主管税务分局*的共享系统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开票服务协议》。
(五)主管税务分局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部门对纳入共享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的金税卡和IC卡进行初始化设置,然后将金税卡办理移交接签收手续,再向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出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金税卡安装单》(附件十)进行安装。
(六)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凭《安装单》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初始化设置后的企业金税卡安装到*的服务机构共享系统的主机设备中,并将经服务机构签字后的回执联返回主管税务分局。
(七)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协议签定和金税卡安装等情况报告其主管税务分局,税务分局视进度通知纳税人办理手工版**的清理缴销或电脑版**的供应手续,同时做IC卡的发放工作。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证明复印件
3.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人员名单
8.规章制度文本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需加盖公章。上述申请材料应分单元填写,每个单元为独立的一套材料。
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发证(正副本)——许可检验——发放副页——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