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24号]同时废止。
当申请人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后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