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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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2006,2006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莘建东路198弄17号101
  • 姓名: 周立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闵行区许可证办理,闵行区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17-07-31
  • 阅读量:12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 关键词:上海浪鼎企业登记,闵行区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闵行区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闵行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闵行区许可证办理

    闵行区许可证办理,闵行区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详细内容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法律责任

    *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闵行区许可证办理,闵行区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由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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