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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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2006,2006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莘建东路198弄17号101
  • 姓名: 周立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许可证办理,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17-07-27
  • 阅读量:11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 关键词:上海浪鼎企业登记,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人事社保代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办理

    许可证办理,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详细内容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追赶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许可证办理,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上海浪鼎企业登记由上海浪鼎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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